一、我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超过【签收说明】中赔偿限额。 因此, 如客户需要对其运送物品作更多的保障,应额外自费购买运送物品之相关保险。

1、托运人购买意外丢失险(不保货损),即视为就该票货物选择保险运输,证实货物丢失,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

①货物全部丢失,按投保金额+运费赔偿;

②货物部分丢失,按已丢失的物品价格赔偿;

③赔偿金会在1个工作日内存入我司账户(赔偿金不得转赠) 

 

注意:请联系卖家做好货物的包装和保护,仓库有偿提供打木架服务,详情请见下单界面或联系客服。

 

2、如上述所有发生任何爭议,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和决定权。

 

二、保险服务 – 条款及细则

 

1、保险服务,是一项由中山我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我司”)提供的增值服务。凡寄件人购买了保险服务,在快件运输途中由于我司的责任导致托寄物丢损,我司的赔偿责任将适用本条款及细则,而不再适用《运单条款和条件》第3条约定,但《运单条款和条件》其他条款仍然适用。

 

2、我司之保险服务责任自我司揽收托寄物之时生效,至快递服务结束之时止。保险服务一经购买,寄件人不得中途退订或终止保险服务。寄件人退件、中止或终止快递服务的,保险费用均不予退回;如保险费尚未支付的,寄件人仍需支付保险费用。

 

3、已购买保险服务的托寄物因任何原因需退回寄件人,除寄件人在退件前明确声明不使用保险服务外,均视为退回时亦选择使用保险服务,寄件人应另外承担回程保险费用。

 

4、我司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提供或在任何时候撤回保险服务,一旦撤回,我司将会在30个自然日内向寄件人无息退还保险服务费。

 

5、保险服务不适用于以下物品:

a) 禁止寄递或不安全或不合法运送的物品(包含但不限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b) 易碎物品,如材质为玻璃、陶瓷、石膏、水晶灯等;

c) 不易贮存、保鲜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时令水果、特产、水产品等);

d) 文件类物品(包含但不限于身份证、护照及其他各类证件、票据、邮票、批文、档案等)

e) 贵重金属类物品(包含但不限于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等);

f) 古董文玩类物品(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等);

g) 易锈品、旧设备、已受损的货物及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等;

h) 没有合适外包装的物品,如属包裹类,必须用纸箱装载;

i) 已使用过或退货商品及

j) 托寄物价值等于或超过新币叁仟元(SGD 1,000)之托寄物;

 

6、理赔规则:

a) 理赔申请资料:我司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且寄件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供审核,不得虚报、漏报或不报:

i. 托寄物之准确、真实、合法的商业发票;

ii. 我司要求的其他准确、真实、合法的托寄物相关证明资料(如订单记录、交易记录、海关申报资料、运输资料、付款凭证等);

iii. 寄件人应确保申报价值与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显示的价值相符,否则托寄物价值以较低者为准(下称“保险金额”),同时我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向寄件人收取低报价值的保险服务服务费差额;

b) 理赔情形:保险服务仅赔偿托寄物在我司托运期间因我司直接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遗失,否则不予理赔。

c) 理赔流程:寄件人提出申请——我司核实责任——收集理赔资料——我司核定托寄物保险金额及实际遗失的比例——输出审核结果(同意或驳回)——寄件人提供理赔文件并安排付款/(任何一方不同意时)结束。

d) 赔偿标准:

i. 无论托寄物发生遗失,我司均只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遗失或损坏部分的价值比例作出赔偿(即: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x 遗失或损坏部分占比)

ii. 部分或全部遗失:按遗失部分的价值比例作出赔偿,即 保险金额 x 遗失部分占比。

iii.如出现第5条所约定的不适用于保险服务的物品与其他可适用于保险服务的物品合并在一个快件或一个运单中托运并已成功购买保险服务的:对于该等不适用保险服务的物品,我司不予赔偿,但对于其余可适用保险服务的物品,我司仍应按照第6a)条约定的理赔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e) 免赔情形:

i. 保险服务不赔偿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声称的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利息、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及其他损失或损害;

ii. 保险服务不赔偿任何超出我司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天灾(包括地震、气旋、风暴、洪水等)、传染病(如COVID-19)、海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扣留货物等)、法例或规例、暴乱、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民间骚乱、通信和资讯系统的故障或中断(包括但不限于我司的通信和资讯系统)、航空或路面交通网络中的任何干扰、寄件人作为或不作为(包括寄件人提供的资料不足等)等;

iii. 如寄件人对托寄物进行虚假陈述、虚假申报、伪造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合法文件,或托寄物含有第5a)-5i)条列明的物品,无论托寄物之遗失或损坏是否由我司直接造成,我司均不予赔偿;同时,我司可随时取消保险服务而不需退还任何保险服务费用,期间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寄件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费,仓储费、保险费、运输费用、入仓费等。

f) 处理时效:

i. 索赔时效:寄件人须于我司派件日或发出口头或书面遗失通知日起(以较早者为准)7个自然日内向我司提出索偿要求;尽管与本协议或《运单条款和条件》不符,超过7日不提出索偿要求者,均视为寄件人放弃所有追讨之权利;

ii. 参考理赔时效:a)月结寄件人将于双方签订理赔文件后的当月月结账单上相应载明及结算;b)非月结寄件人将寄件人提供理赔文件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

 

7、寄件人现声明及确认寄件人不会向我司追讨任何赔偿标准以外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

 

8、获得赔偿的保险托寄物,其所有权及相应的索赔权利按照赔偿比例转移至我司所有。

 

9、如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被任何法院或其他有权利机构裁定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其他规定和受影响的规定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10、我司保留随时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而无需另行通知。任何修改在我司官方网站公布后立即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11、保险服务一经购买,本条款及细则即成为《运单条款和条件》之补充协议,如有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优先适用;未尽事宜,以《运单条款和条件》约定为准。

 

12、本条款及细则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3、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客服。